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8-06-02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8〕23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8〕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