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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06-11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8〕163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本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8〕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