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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06-13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8〕16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8〕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