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文件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07-04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8〕18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招商银行各市支行凭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代售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协议》复印件(加盖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印章),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地税发[2007]147号)要求,做好《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发售和管理工作。

                         国税函〔2008〕6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的规定,2008年7月1日启用新版《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采用《行程单》发放系统向用票单位发售,其中向销售代理人发售的部分,由招商银行各地区支行代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售。现就招商银行代售《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商银行各地区支行向销售代理人发售《行程单》收取款项时,应当开具《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二、招商银行各地区支行凭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代售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协议》复印件(加盖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印章),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的规定,在2008年9月1日前做好《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印制、发售和相关管理工作,保证银行代收费业务的正常开展。2008年9月1日前,未完成《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印制工作的地区,招商银行在办理《行程单》发售业务时,暂开具银行收款凭证,待《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投入使用后再换开正式发票。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