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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
颁布时间:2004-09-20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4〕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已在(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中作出规定,随后在2001年,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地与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84号),对这一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我省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中一直严格执行总局的政策规定。但是在近期全省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对如何理解“经营管理地”和“生产经营地”税企双方产生不同的意见,现请示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地与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84号),该文件标题使用了“经营管理地”,全文三条规定,第一、二条均使用“实际经营管理地”,而第三条使用了“实际生产经营地”。我们认为“实际经营管理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尽管文字表述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即同为“实际生产经营地”,但企业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区别对待,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把握——
二、我省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的大型国有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企业,其注册地和实际经营管理地一致,但其实际生产经营地无法保证与注册地一致。如:大型工业生产企业,企业注册地与经营管理地以及成品车间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但其余生产车间不在注册地。再如建筑施工企业,其注册地和实际经营管理地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且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公司的特点决定了其生产经营遍布全国各地。类似上述企业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请予以批复。
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已在(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中作出规定,随后在2001年,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地与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84号),对这一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我省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中一直严格执行总局的政策规定。但是在近期全省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对如何理解“经营管理地”和“生产经营地”税企双方产生不同的意见,现请示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地与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84号),该文件标题使用了“经营管理地”,全文三条规定,第一、二条均使用“实际经营管理地”,而第三条使用了“实际生产经营地”。我们认为“实际经营管理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尽管文字表述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即同为“实际生产经营地”,但企业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区别对待,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把握——
二、我省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的大型国有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企业,其注册地和实际经营管理地一致,但其实际生产经营地无法保证与注册地一致。如:大型工业生产企业,企业注册地与经营管理地以及成品车间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但其余生产车间不在注册地。再如建筑施工企业,其注册地和实际经营管理地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且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公司的特点决定了其生产经营遍布全国各地。类似上述企业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请予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