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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9-08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5〕138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堵塞漏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民政福利企业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的出资额(不包括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所属的企业)占注册资金的50%以上,企业法人代表由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任命;
   (二)经民政部门审查‚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10%以上(含10%),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花名册;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会计帐薄设置符合核算要求,并建立了减免税资金的核算使用制度。减免税资金只能用于: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归还银行贷款利息,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不足,转增资本(股本)或弥补企业亏损,不得用于行政性和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股利或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各市根据企业情况按照使用顺序、范围确定。
    二、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一)审查“四残”人员比例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包括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四残”人员的比例是否达到生产人员的35%或50%以上,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四残”人员的比例是否达到生产人员的10%以上,残疾人员的出勤率是否达到80%以上,残疾人员的残疾状况能否承担该岗位、该工种的劳动,是否存在同岗不同酬、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情况等。
   (二)审核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四表一册” 是否健全真实,会计帐簿的设置及有关凭证资料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能否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是否建立了减免税资金的核算使用制度,减免税资金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等。
   (三)审查是否有涉税违法行为。包括是否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违规使用发票的行为,是否有虚开发票等情况。
   (四)审查超范围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包括是否有外购货物直接销售的情况,是否有委托加工货物直接销售的情况,是否有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对经审核“四残”人员不达规定比例的,有偷骗税及其他涉税违法行为的,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对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使用减免税资金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6个月,整改期间,不享受税收优惠。
    三、进一步严格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
   (一)严格新办企业的审批管理。凡不同时具备本通知第一条之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照顾。
   (二)严格增值税退税管理。民政福利企业的退税应按照“先征后退”的原则进行,凡不同时具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四个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退税。
   (三)严格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凡不同时具备本通知第一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一律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四)责任追究。各级国税干部一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严把审批、审核关,凡违反本规定的,一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四、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把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内容抓紧抓好,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一定要把政策用好,最大限度地支持民政福利企业健康发展;对那些不符合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甚至钻国家政策的空子骗取国家税款的一定要坚决予以打击,确保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