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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12-30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5〕20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各地要加强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准确及时做好有关数据、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根据新的《出口退税进度月报表》(总局文件附件1),从2006年1月起,按新表式上报省局,上报时间仍为月末后1日内(节假日顺延)。
    二、增加《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总局文件附件2)和《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总局文件附件3),上报时间为季度终了后5日内。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不再上报。
上报的报表表式放在省局广域网local进出口处,请各地自行下载。


国税发〔2005〕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经研究,总局决定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二、对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机关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附件1)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附件2)、《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附件3)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五条第二条等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
      2.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
      3.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