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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征退税部门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3-24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6〕6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优化服务的重要措施,也是严防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进出口税收执法行为,使征、退税有机结合起来,加大防骗的力度,现将征、退税部门衔接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一)市级退税部门按规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附件1)(一式四份)进行审核认定,一份返出口企业;一份由退税部门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归档;另两份下发出口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局税务机关,由相关岗位人员录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同时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登记簿,确保征、退税部门管户清楚。
(二)当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企业发生变更事项,税源管理部门要填写《出口企业经营情况变动通知单》(附件2),通知综合业务部门,综合业务部门要及时上报市级退税部门。
(三)当出口企业要注销税务登记时,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与退税部门沟通,由退税部门进行清算,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填写《出口企业注销资格通知单》(附件3),通知税源管理部门为出口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
出口企业发生首笔业务,退税部门接收其出口退(免)税申报后,及时通知税源管理部门对出口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反馈。
三、出口不退税和逾期未申报退税管理
(一)退税部门接到“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003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代理证明信息后,通过比对出口企业已申报数据,将筛选出的出口不退税和逾期未申报退税数据传递给县(市、区)局,由县(市、区)局综合业务部门制作《出口不退税和逾期未申报退税核实通知书》(附件4),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分户填制《出口不退税和逾期未申报退税核实表》(一式二份)(附件5),按政策规定逐单核实是否需要补税。对需要补税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制作《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款通知单》(附件6)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款通知回执单》(附件7),通知出口企业及时补税,并将情况反馈综合业务部门。
(二)县(市、区)局要将核实出口不退税和逾期未申报退税数据执行情况,按月统计上报市局。
(三)退税部门在日常审核中,要认真核对出口企业的报关单,对未全额申报退(免)税的,经核实如需补税,制作《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款通知单》(附件6)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款通知回执单》(附件7),通知有关部门补征税款。对超期未收齐单证的,按规定追回已退税款。
四、出口业务异常核查
税源管理部门在纳税评估中、稽查部门在稽查中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额异常、出口货物品种差异大、期末留抵税额偏大和长期有留抵税额、生产能力与出口差异太大等疑点,要及时通知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疑点,要填写《出口企业疑点核查通知书》(附件8)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填写《出口企业疑点核查情况反馈单》(附件9)反馈退税部门。
五、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退税部门传递的出口不退税和逾期未申报退税数据等为依据,切实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日常申报管理和税源监控。
(二)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出口企业情况,按期下载出口不退税和逾期未申报退税数据,分户登记、核实、汇总及上报处理结果。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审核,特别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的免抵退销售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等栏目,依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认真核实,确保出口企业申报数据真实,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四)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各环节的相关传递文书,确保资料衔接顺利,明确责任。在核对企业数据时,应使用省局下发的逾期未申报检测系统(下载位置:省局FTP服务器local/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超期未申报检测程序)
(五)各市在出口退(免)税管理上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将出口企业预审、初审权限下放县区。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出口企业经营情况变动通知单
3、出口企业注销资格通知单
4、出口不退税和逾期未申报退税核实通知书
5、出口不退税和逾期未申报退税核实表
6、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款通知单
7、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款通知回执单
8、出口企业疑点核查通知书
9、出口企业疑点核查情况反馈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