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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4-03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7〕63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14号令、国税函[2006]682号和国税发[2006]185号等文件规定,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山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凡属不具备执业资质和未纳入山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监管的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承担法律责任和执业风险。
纳税人为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和减少涉税风险,可以自愿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两项业务进行涉税鉴证,并提供完整真实的信息资料。
三、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涉税鉴证业务的监督与指导。一是要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二是受理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及涉税服务业务,并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三是要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犯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等违规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通知要求,并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国税发〔20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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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5.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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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年二月二日
国税发〔200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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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