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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文本并生效执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1-17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4〕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文本并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发〔200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文本
并生效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已于2003年12月27日在澳门正式签署,并经双方分别于2003年12月27日和2003年12月30日互致书面通知,确认已完成《安排》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安排》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排》应自2003年12月30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现将该《安排》文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