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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无牌无证、非法拼装、报废机动车辆涉及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4-03-24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4〕171号

山西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集中清理整顿无牌无证、非法拼装、报废机动车辆涉及车购税征管业务的请示》(晋车购字[2004]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行使多年、未达报废标准的无牌无证国产机动车,在缴纳车购税时涉及滞纳金的计算由于原车购费的有关规定已不再执行,故从2001年1月1日车辆购置税开征之日起计算。2001年5月1日前按照1992年9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按千分之二计算征收;2001年5月1日后按照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万分之五计算征收。
    二、对县、乡农村的无牌无证机动车、摩托车及农用运输车,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规定执行,即先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此复
                        国税函〔2004〕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04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00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