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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2-01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56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内段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2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批复。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