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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6-22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32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凭证的对象为销售免税农产品的个人。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具收购凭证‚向小规模纳税人、农业生产单位购买农产品必须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农产品的验质、过磅、付款及免税农产品销售者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复印件等凭证一并附在收购凭证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的后面,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每册25份。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购买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凡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农产品抵扣凭证或无法查证农产品收购及购买事实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大宗农产品必须按照规定现场核查后,方可抵扣。
四、省局正在研究制定我省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在未正式下发前,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规定,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农产品原料购进、消耗及纳税申报情况,从发票管理、资金收支、纳税申报、抵扣管理等方面提出加强管理措施,并针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的特点,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对在调查中发现的偷漏税情况要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国税函〔2005〕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第二条失效)——
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