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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8-29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41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780号《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销售免税货物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变化情况,掌握货物免税的时间和期限,并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及开具的管理,根据免税货物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领数量和次数。

                        国税函〔2005〕7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00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