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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0-16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8〕27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88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

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1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