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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 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0-15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8〕4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8806号)转发给你们(所附打印格式光盘另发),请遵照执行。

此次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已由省局信息中心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统一接受下发。

 

                       国税函〔20088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对110111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有关数据已刻录在光盘中现将光盘下发给你们,自2008108日起执行。 

二、税务总局将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下发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各地应保证MQ传输通道正确配置,以便及时接收下发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如果在2008106日前未接收到税务总局下发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可向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请求技术支持。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