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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0-1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8〕41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主动与储蓄机构加强联系,协调各储蓄机构在最短时间内做好免征利息税后相关软件的修改调试工作。同时,要向他们和社会各界广大储户积极开展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利息税征免工作的开展情况,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对无法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省局。

 

                           国税函〔20088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自200810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为贯彻落实好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迅速行动,加紧宣传,确保暂免征收利息税政策落实到位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相关宣传辅导工作。一方面,要迅速组织干部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利息税暂免征收的政策规定。利息税自200810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实行分段计算征免,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10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1112007814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税;20078152008108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税;2008109日起孳生的利息,实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的具体内涵,让纳税人知晓免税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同时,要使纳税人理解不是从109日后取得的利息都免税,而是根据储蓄存款孳生利息的时间不同,分段计税,2008109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仍须按照有关规定纳税。

  二、强化服务,督促落实,做好利息税暂免征收的贯彻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迅速、主动地与各储蓄机构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对纳税人、各分支机构和社会各界的政策宣传及贯彻落实工作。要协助、督促各储蓄机构在最短时间内做好免征利息税后相关软件的修改、调试、应用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把本地区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储蓄机构,作为服务和工作的重点,确保所有储蓄机构快速、顺利地完成软件修改工作。同时,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帮助储蓄机构加强储蓄机构内部,特别是各营业网点的政策培训和解释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利息税政策调整、分段征免的规定,正确扣缴或免征跨利息税政策调整时点的利息税,并向储户解释清楚。

  三、密切关注,及时反馈,确保利息税暂免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随时关注和收集社会各界、储蓄机构和纳税人对利息税政策调整的反映,以及政策调整实施前后利息税征免工作的开展情况等。对在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就地解决的,及时就地解决;需要各部门协商解决的,及时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二○○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