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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2-09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7]1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6]169号 发文日期:
为了支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现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
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注册资本金收益、存款利息收入、购买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和中央直属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
三、从
上述保护基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上述保护基金的计提、动用情况和净资产数额。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