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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1-29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7]2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关于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6]151号 发文日期: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二、享受政策的锻件是指利用锻造工艺生产的金属件,锻造是指利用金属材料的可塑性,在冷态或热态时借助锻压设备所产生的力使金属材料变形而获得机械零件毛坯所需形状和尺寸,锻件分为大中型自由锻件、模锻件、挤压件、环件、粉末冶金件和封头成形件等。
三、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锻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