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2-15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7]11号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5号 发文日期: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