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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2-15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7]11号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5号 发文日期:2007-0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2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