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2-15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7]12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7]5号 发文日期:2007-0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2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