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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2-15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7]12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7]5号 发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