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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3-26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7]24号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7]7号发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硝酸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二、自
三、外贸企业在2007年2月1日后出口的硝酸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
四、税务机关对外贸企业上述出口退税申报,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予以审核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