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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4-21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7】34号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7]64号 发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
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
特此通知。
附件:钢材出口退税率适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