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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4-26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7】35号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7]39号 发文日期:2007-03-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41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