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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5-09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7]38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7]45号 发文日期:
国务院
一、营业税、增值税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资产转移问题。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07号)规定的原则,其各项资产应按账面价值进行转让。
(二)亏损弥补问题。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发生的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可以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中延续弥补,弥补年限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年限,自原外国银行分行亏损发生的年度延续计算。
(三)税收优惠问题。
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外资所得税法规定应享受但尚未享受或享受尚未期满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改制后相应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继续享受到期满;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已经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期满的,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复享受。
(四)汇总纳税问题。
根据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所属分行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外商独资银行总机构汇总缴纳。
三、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
四、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拥有的房产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可免征契税。
五、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如其资产不按账面价值转让的,应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