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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5-31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7]75号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01号发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