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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5-31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7]75号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01号发文日期:2007-07-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9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