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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9-29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7]8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12号发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自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