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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10-10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7]8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15号 发文日期:2007-08-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316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将自20081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新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法律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3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二、200731720071231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12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1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