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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12-26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7]10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69号发文日期:2007-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1220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对20071220以前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l231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229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831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商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