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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2-01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8〕30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健全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相关制度、程序,认真负责的做好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
国税函〔2008〕9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有税务机关反映,在实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对查获的假发票进行真伪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