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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8年第四季度免税出口卷烟及2008年度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1-20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94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2008年第四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见附件1)以及2008年度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见附件2)下达给你局。请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318号)规定,办理出口卷烟免税及核销手续。为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对出口卷烟单证不齐或与相关电子信息比对有误的,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已免税款要全部迫缴入库。

  附件:12008年第四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重点管理类卷烟)       

          22008年免税出口卷烟计划(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