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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2-08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8〕17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彻落实。

 

 

国税发〔20081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142正式签署。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11122008922互致照会,已确认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自20081021日起生效,自20091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税务总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卡塔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1267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