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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2-15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8〕49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810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