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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2-19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8〕50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税函〔2008〕95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从事船舶、航空运输取得国际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
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三、本通知自
——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