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颁布时间:2008-12-31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2008年第546号

   195188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11起废止。自200911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98726国务院批准,1987224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自200911起废止。
  1992515国务院批准,199284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自200911起废止。
                    总 理 温家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