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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颁布时间:2008-12-31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2008年第546号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 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 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987年2月6日 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24日 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自2009年1月1日 起废止。
1992年5月15日 国务院批准,1992年8月4日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自2009年1月1日 起废止。
总 理 温家宝
总 理 温家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