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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2-29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8〕32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8]98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
文件解析
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公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认定进行了规范。
第二部分要点解读
要点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要点二、对已办理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可按15%税率预缴税款,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在2008年12月或季度申报预缴是抵缴。不能抵缴的,年度汇算清缴时退还。
此外,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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