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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2-30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8〕19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由各市局、省局直属分局按照总局的要求集中印制,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发放。

    二、各地要做好报告表的学习、培训、辅导工作,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工作一并安排部署,确保企业准确填报报告表。

 

 

国税发〔20081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