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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1-05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9〕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时进行查验、核实,掌握税源分布情况,凡属于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应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事项。

二、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200911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款抵扣凭证。税款抵扣凭证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第四条执行(省局晋国税发〔200673号转发)。

 

国税函〔2008107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1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68号)。现将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1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一)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二)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四、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20091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五、纳税人应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帐。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六、20081231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在2008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

  七、200911日后,生产企业在记录前款一次性领用原料税款抵扣台帐时,可按照先进先出法记录原料领用数量(领用数量不再作为计算扣税金额)。待一次性领用原料数量用完后,再将发生的原料领用数量作为当期计算税款抵扣的领用原料数量。——

本通知自200911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