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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8-12-25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8〕50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810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