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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2-30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8〕51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81016号)转发给你们(所附光盘另发),请遵照执行。

此次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已由省局信息中心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统一下发。

 

    

国税函〔200810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对112050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有关数据已刻录在光盘中现将光盘下发给你们,自20081215日起执行。 

  二、税务总局将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下发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采用MQ方式传输。因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税务总局MQ服务器已升级,请各地提前做好配合升级及联调测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如果在20081211日前未接收到税务总局下发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数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请求技术支持。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