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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颁布时间:2009-02-01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二、将第373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三、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