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1-05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9〕3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进行清理核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要督促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认定手续暂按原认定办法执行。

    二、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经纳税人申请,可按规定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

 

国税函〔2008107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1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