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宣传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1-0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9〕4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08〕1号),为了做好宣传贯彻工作,请将公告在办税服务大厅及税务网站公布,并做好咨询辅导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公告〔2008〕1号
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纳税人取得的
二、纳税人取得的
自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