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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宣传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1-0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9〕4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081号),为了做好宣传贯彻工作,请将公告在办税服务大厅及税务网站公布,并做好咨询辅导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公告〔20081

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1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11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1231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0094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