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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壳牌中国勘探与生产有限公司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1-14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9〕13号
吕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壳牌中国勘探与生产有限公司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8〕1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壳牌中国勘探与生产有限公司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壳牌中国勘探与生产有限公司山西石楼北区块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津国税际〔2008〕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同意壳牌中国勘探与生产有限公司山西石楼北区块的企业所得与壳牌中国勘探与生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区块的企业所得汇总申报,一并向你局所属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