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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9-01-20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9〕1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8〕10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8〕1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遗失的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局确定已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通过,且已通过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的实际情况,同意对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遗失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53份,增值税税款4951824.02元),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有关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办理退税手续。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