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1-19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9〕1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信息中心已于119对全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系统统一进行升级,并将征收人员操作手册挂在省局FTP/信息中心/相关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分发到征收人员手中,确保120政策调整后的征收工作正常进行。

     二、购置时间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价格证明上开具的日期确定。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车辆购置税政策的调整,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国税函〔2009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对纳税人自20091202009 12月31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为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征收管理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尽快做好车购税征收系统升级工作——

税务总局将对车购税征收系统进行升级,并下发征收人员操作说明,请在2009119日前按要求完成系统升级和征收人员培训工作,确保120政策调整后的征收工作正常进行。

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通知》对此次车购税减征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价格证明上的开具时间,准确比对《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车辆合格证明上的技术参数,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各征收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在征收大厅安排专人负责政策咨询,在征收大厅、汽车销售市场、汽车专卖店等纳税人比较集中的地方发放或张贴宣传材料,对此次政策调整中关于减征期限、减征范围做好重点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车购税政策的调整,车购税征收部门要针对可能出现的纳税申报高峰制定紧急预案,在人员、设备和组织上做好充分的准备。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并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报告。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