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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2-02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9〕2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税函〔2008108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