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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1-13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9〕1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8108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