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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2-2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9〕5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全面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008年是实施新税法的第一年。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做好此项工作意义重大。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部署,认真做好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各项制度,提倡电子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直接关系到新税法的贯彻执行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完成。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汇算清缴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推广电子申报模式,努力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二)优化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建立纳税人财务数据储存库。为实现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纳税成本,各基层国税机关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方式,结合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认真采集整理储存企业财务数据,完成纳税人财务数据储存库的建立工作,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与纳税评估提供基础数据。2008年度汇算清缴,要求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必须以电子文档方式报送汇算清缴申报资料,同时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电子数据。
(三)抓好年度纳税申报的培训、宣传工作。省局已经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晋国税发〔2008〕1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晋国税函〔2009〕8号)。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内容,也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体现。为了保证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较好地理解申报表各项内容,提高申报质量,优化服务,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广泛地开展培训宣传工作,并无偿组织纳税人自行选择的符合纳税申报接口的商用电子申报软件的培训和升级,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确保新税法的有效落实。——
(四)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进一步堵塞日常征管漏洞,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各地要充分利用汇算清缴采集到的数据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将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与其历史资料及行业数据比照分析,要对重点税源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和近两个纳税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的企业进行评估,了解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
(五)及时报送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形成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并附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等。汇总数据和总结应在2009年6月底前上报省局。——省局将把汇算清缴总结和汇算清缴数据质量及报送时间作为考核各单位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依据。——
(六)汇算清缴数据和总结应按时通过FTP上报至省局所得税处,不需再报送纸质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口径、报送要求等另行通知。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明确——
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以及省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以及省局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