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2-16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9〕2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9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82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自200331日起执行。此前,企业债务重组中因豁免债务等取得的债务重组所得,应按照当时的会计准则处理,即“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二○○九年一月四日